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4号 原告孙国现,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6月10日。 被告陈满朝,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 被告马进国,男,现年50岁左右。 被告岳海卿,男,现年50岁左右。 被告孙甲定,男,现年60岁左右。 被告孙长喜,男,现年60岁左右。 原告孙国现诉被告陈满朝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国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国现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