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三角地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0126115-0。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书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宋楼煤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6245954-2。 法定代表人朱云锋,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宋楼煤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为548元,由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