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甲,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乙,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丙,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某丁,男,汉族,住开封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戊,女,汉族,住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因与被申请人绍某丁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戊遗嘱继承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邵某丁出示的两份公证书,即(1997)汴证民字第2号、(1997)汴证民字第3号,存在瑕疵,且公证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邵某丁提供的两份公证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有原始公证档案备查,应当认定为有效。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虽对两份公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两份公证书的证据,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