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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与绍某丁、邵某戊遗嘱继承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甲,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乙,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甲,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乙,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丙,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某丁,男,汉族,住开封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戊,女,汉族,住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因与被申请人绍某丁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戊遗嘱继承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邵某丁出示的两份公证书,即(1997)汴证民字第2号、(1997)汴证民字第3号,存在瑕疵,且公证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邵某丁提供的两份公证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有原始公证档案备查,应当认定为有效。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虽对两份公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两份公证书的证据,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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