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常有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祥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有廷,男,1947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祥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有廷,男,1947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有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有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常有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沿开封县刘袁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店乡郭寨村西头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常有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推断被害人李某某系车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有廷积极对伤者进行抢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说明事故情况。
现被告人常有廷已与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的被告人常有廷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有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有廷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有廷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开封市祥符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常有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常有廷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造成社会危害。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有廷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    庆    霞
审判员 于红人民陪审员王艳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亚    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巩金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