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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中等五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中,男,1978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中,男,1978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占,男,1985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永攀,男,1986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宗超,男,1983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宗强,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5日23时许,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村民张某某,在开封县晋开集团化工厂门口因送煤排队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打,并被打伤,后张某某给被告人杨宗强、张继中打电话,张继中遂纠集被告人陈永攀、刘占、宋宗超等人来到开封县晋开化工厂保卫部值班室门前,伙同杨宗强将李某某、郝某某打伤,并将豫HC2578、豫HE0228号半挂货车玻璃砸烂。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郝某某的伤属轻微伤;经开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玻璃损失2568元。案发后杨宗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宗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23时许,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村民张某某,在开封县晋开集团化工厂门口因送煤排队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打,并被打伤,后张某某给被告人杨宗强、张继中打电话,张继中遂纠集被告人陈永攀、刘占、宋宗超等人来到开封县晋开化工厂保卫部值班室门前,伙同杨宗强将李某某、郝某某打伤,并将豫HC2578、豫HE0228号半挂货车玻璃砸烂。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郝某某的伤属轻微伤;经开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玻璃损失2568元。案发后杨宗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照片、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宗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河南省封丘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中、刘占、陈永攀、宋宗超、杨宗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继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永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宋宗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秦启道
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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