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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小波,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小波,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小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文小波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县西姜寨乡西姜寨村至老府坟村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西姜寨乡白庄村路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文小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文小波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小波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文小波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县西姜寨乡西姜寨村至老府坟村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西姜寨乡白庄村路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文小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小波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查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小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小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小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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