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杰,男,199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8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21时55分,被告人杨文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酒后驾驶豫***号黑色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城关镇园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园区路与祥符大道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文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杰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杰无有效驾驶证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文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文杰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文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文杰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