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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保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保福,男,1972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保福,男,1972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保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保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晚20时53分许,被告人梁保福饮酒后驾驶豫***号开瑞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县青年路与县府西街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梁保福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保福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保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爱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中孩子小,没有人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晚20时53分许,被告人梁保福饮酒后驾驶豫***号开瑞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县青年路与县府西街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梁保福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梁保福的妻子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05年6月2日至2005年7月4日、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2月1日、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入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院后一直在治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保福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保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保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保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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