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设计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设计,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0日被开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设计,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郭设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设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郭设计在本村委瞎台庄村北地,因耕地地边问题与同村村民即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厮打,刘某某将郭设计的腹部划伤,郭设计致刘某某左胸气胸伴第七肋骨骨折。经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的伤属轻伤、郭设计的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郭设计与被害人刘保平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郭设计共赔偿刘保平各项费用42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郭设计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郭设计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设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设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设计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刘保平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设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闫云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