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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艳涛,男,1995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艳涛,男,1995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4年1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赵艳涛和李某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开封县城关镇“东京九里”南头,找到出摊卖布袋馍的卢某某,说前几天李某与卢某某两人因出摊发生矛盾的事,双方言语不和引起厮打。赵艳涛等人围住卢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赵艳涛把卢某某扳倒在地上后又朝其腰部跺了两脚,造成卢某某腰部骨折受伤。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伤属轻伤二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指控成立。认为被告人赵艳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艳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赵艳涛和母亲李某乙(被行政拘留12日)、父亲赵某某、舅舅李某某、老表李某(被行政拘留10日)、李某甲等人到开封县城关镇“东京九里”南头,找几日前因出摊卖臭干子与卖布袋馍的李某发生矛盾的卢某某“说事”。除赵某某外,赵艳涛等人围住卢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赵艳涛把卢某某扳倒在地上后又朝其腰部跺了两脚,造成卢某某腰部骨折受伤,经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伤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赵艳涛的供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抓获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艳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艳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开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艳涛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赵艳涛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庆霞
审判员  于 红
审判员  王艳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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