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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祥法执字第066号 申请人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祥法执字第066号

申请人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的存款1692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卫国

审判员  段新庄

审判员  张 鹏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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