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祥法执字第066号 申请人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的存款1692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卫国 审判员 段新庄 审判员 张 鹏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