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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通通等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通通,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通通,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文毅,又名张林,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向博,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杨通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栾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通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杨通通、张文毅经过密谋,通过网络购买多套“香港锁王”牌开锁工具,后利用居民白天外出家中无人及夜晚熟睡之机,采取单独或结伙交叉作案等方式,用所购买的开锁工具将所盗住户的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2013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弘电宾馆对面陆遂福家租户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家防盗窗掰开,杨先从窗户爬进去后将房门打开,之后二人进入室内用厨房内的切面刀将住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金项链一条(约90克)、金戒指一枚(约7克),后两人将所盗金首饰卖至洛阳丽景门一首饰店,得款226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挥霍。

2013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商某某家,趁商家无人之机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0元,全部挥霍。

2013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交通局家属楼赵某某家,杨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之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一枚金戒指(约6克)、一个印章、两块玉壁。后两人将金戒指卖至栾川乡政府对面的“同鑫珠宝”店内,得赃款1100元,两人平分后挥霍。

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通通、张文毅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银基庄园五楼武某某家,由张在楼下放哨,杨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及一个银手镯。后两人将所盗黄金首饰卖至伊川县百货楼一楼老凤祥店内,得赃款5000余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后经栾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武某某被盗黄金首饰作价,合计价值6670元。

2013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中十冶公司栾川办事处,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用螺丝刀、尖嘴钳等工具将屋内保险柜撬开,因无财务可盗,遂逃离现场。在现场发现手印一枚,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为张文毅左手中指所留。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杨通通、张文毅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地税局西边尚景苑小区11楼张某某家,杨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杨通通、张文毅流窜至伊川县城关镇新世纪21层何某某家,由张文毅在楼梯口放哨,杨通通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00元,后二人将所盗现金平分挥霍。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邢家沟代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二人进入室内盗窃古玩陶罐一个。

2013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钼业公司家属楼杨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二人进入屋内盗窃现金3000元、香烟两条、面值500元的金源量贩购物卡一张、装饰配剑一把,合计价值3500元。

2014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碧岭华庭小区,杨通通用开锁工具先后将张某甲、王某甲、韩某某家屋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金项链两条、金戒指一枚、苏烟两条及数十元现金。二人将其中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卖至“招金银楼”店内,得赃款2200元,将两条苏烟卖至栾川县罗庄村“伊水源名烟名酒”店内,得赃款720元,两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杨将另一条金项链在栾川县城以2000元卖给一名路人,赃款自己挥霍,合计价值4920元。

2014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程家沟程某某家,盗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个及酷派手机一部。贺将黄金卖至“招金银楼”后得赃款3000元全部挥霍。

2014年1月4日,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栾川乡伊水明珠小区内李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二人进入室内盗窃一个白色珊瑚盆景。

201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栾川乡瑞杰小区曾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两人进入屋内盗窃惠普电脑一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后二人在游戏厅内将金戒指以500元抵押给徐占备,又分别以1500元和2000元的价格,通过李三介绍将笔记本电脑和金项链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后挥霍,所盗物品价值4000元。

201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西地村刘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又用厨房内的切菜面刀等工具将卧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4000余元,全部挥霍。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二人窜至栾川县栾川乡枫丹白露小区杨某甲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00元。

2014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栾川乡枫丹白露小区对面魏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5000元,全部挥霍。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政府后刘某甲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在张租住处查获扣押)。后经鉴定该被盗相机,价值630元。

2014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到栾川县城关镇幸福西路贾某某家,有贺在楼下放哨,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和数码相机一部,之后二人将所盗黄金项链卖至“招金银楼”,得赃款6000元,所得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该被盗黄金首饰价值9994.6元。

2014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君山中路石油公司家属楼内任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入室内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猪形存钱罐一个(内含100余元硬币)、苹果3GS手机一部(已提取)。后两人将电脑以1000元抵押给王江,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后挥霍,合计价值1100元。

2014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水利局附近张某乙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1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

2014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到栾川县城关镇西地社区巷道内邢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约50克的圆饼形黄金一块、金戒指两枚、铂金戒指一枚、飞亚达牌女表一块(含发票,购买价格1040元)及男表一块,张将圆饼形黄金卖至招金银楼,得赃款10000元,后二人在游戏厅将两枚金戒指(共约8克)以1000元抵押给一名男子。张分给贺500元,其余由张一人所得并全部挥霍,合计价值12040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实验二小对面杨某乙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后将卧室内柜子上的明锁撬开,盗走现金7000余元。

2014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富源快捷商务酒店后武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转运珠金手链一条及金戒指一枚。后两人将手链上的金质转运珠取下卖至“招金银楼”,得赃款800元。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2252.88元,合计价值3053元。

2014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村翟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硬币一桶和玻璃茶杯两个。

2014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伊尹花园小区附近吕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利群香烟23条、红旗渠香烟25条,后两人将所盗香烟全部卖至栾川县罗庄村“伊水源名烟名酒”店内,得赃款3000余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合计价值4868元。

2014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栾川乡伊水湾北门小区杨某丙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

201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到栾川县城关镇阳光门诊后郑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700元、高仿苹果牌手机一部。

2014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陈家门村薛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两人在游戏厅内经宋朝辉介绍将电脑以1400元抵押给一男子。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475元。

2014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贺向博、张文毅三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陈家门村张某丙家,趁张家无人之机,张文毅用开锁工具将一楼防盗门打开,之后张在门外放哨,杨通通、贺向博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0000元、金戒指一枚(6克)、玉石貔貅挂件一个、男式女式手表各一块(张将此女表送给司马一凡,已提取)。后杨通通分给张文毅400元,贺向博1400元;杨将剩余赃款及卖金戒指所得赃款2100元共计20300元自己挥霍,合计价值22100元。

2014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栾川乡伊苑小区陆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400元、银元7个、浪琴牌手表一块(已提取),后张将手表以200元抵押给李国强,总价值1600余元。

2014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西河后勤部队对面小区郝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250元。

2014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梁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石质印章一枚(在张租住处查获扣押)、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石质笔筒一个、黄蜡玉一块及玉溪牌香烟四盒。

2014年2月3日,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喷泉车站后李某甲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医保卡一张、黑色手电筒一把。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余家巷上官某某家,用厨房内切菜面刀等工具将卧室内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8400元,印有一枚“大理”字样的旅游纪念币(从贺租住处查获扣押)。

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南大街郝某甲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全部挥霍。

2014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工商局家属楼东单元二楼张某丁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玉手镯一个和刮痧板一个(在张租房处查获扣押),后该张将所盗黄金首饰卖至县城“招金银楼”内,得赃款4000余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合计价值14000元。

2014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栾川乡鸾州医院对面孟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25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该张将所盗电脑以2000元抵押给游戏厅一男子,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3600元,合计价值4850元。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村王某乙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400元。

2014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大张量贩楼顶王某丙家,被告人张文毅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4300元、金项链一条(约16克)和金戒指一枚(约3克),后二人将黄金首饰卖至“招金银楼”,得赃款3000余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该被盗黄金首饰价值5814元,合计价值10114元。

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南大街王某戊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00元、金戒指一枚(以1200元抵押给游戏厅一男子)、玉石手镯一个及玉石吊坠一个(玉石手镯及吊坠含发票,合计购买价格为4500元),总价值6000元。

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实验二小家属院聂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0元、黄金项链一条、玉石手镯一个、玉石貔貅挂件一个(在张租房处查获扣押)、玉佛挂件一个、白金戒指一枚、女式手表一块(张将此女表送给康欢欢,已提取)等物品,后二人将盗窃所得黄金项链卖至“招金银楼”,得赃款30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合计价值4000元。

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二人又窜至栾川县栾川乡君山新村付某某家,张文毅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900元,“施为”牌平板电脑一台,后二人将所盗现金平分挥霍。

2014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通通窜至栾川县栾川乡星汇苑小区程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用厨房内的切面刀等工具将卧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700余元、金项链一条(约9克)、金戒指一枚(约4克),后杨以3000元价格将所盗黄金首饰卖掉,合计价值3700余元。

2014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流窜至伊川县伊滨小区牌某某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一台黑色现代牌笔记本电脑。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流窜至伊川县城龙辰家园2号楼张某丙家,由张文毅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在楼梯口放哨,贺向博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00元,后两人将所盗现金平分挥霍。

2014年3月3日下午,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县委家属院赵某甲家,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100元、铂金戒指一枚(约3克)。

201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幸福中路县人民医院家属楼趁邱某某家无人之机,由张文毅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5000余元,金手镯、金项链、金锁各一个共计37余克,后二人将黄金首饰拿至栾川“招金银楼”兑换两枚各约7克黄金戒指,并将剩余黄金以4300元的价格卖至该店。随后张将兑换的黄金戒指以1200元卖至“招金银楼”,贺将黄金戒指以1500元押给游戏厅一男子。二人所盗价值合计62000元。二人将所盗现金及所得赃款平分后全部挥霍。

201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窜至栾川县城关镇邮电局家属楼杨某丁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盗窃现金5000余元和金戒指一枚。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窜至栾川县城关镇伊尹桥南王某丙家,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0元、金项链一条。后两人将金项链卖至栾川县栾川乡政府对面的“同鑫珠宝”店内,得赃款460元,两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合计价值3460元。

2014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两人窜至栾川县城关镇君山花园郭某某家,贺在楼下放哨,张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香烟五条。两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

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流窜至洛阳高新区长江路龙祥东区王某庚家,贺在楼下放哨,张用开锁工具将屋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HTCT320t手机一部、海信U850手机一部、一部粉色奥林巴斯VH-510数码相机(以上物品在张租房处查获扣押)。经鉴定,该被盗电脑、手机及相机价值4136.4元,合计价值5136.4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文毅窜至伊川县城关镇农业局家属楼谢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在张租住处查获扣押)。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16元。

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杨通通先后在洛阳、伊川和栾川大肆作案多达54起,总价值318477元。其中被告人张文毅参与作案41起,价值247857元,被告人贺向博参与作案36起,价值237661元,被告人杨通通参与作案16起,价值10909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杨通通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视听资料,手印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在案资证。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文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贺向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通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杨通通上诉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基于上诉人杨通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作出判决,所处刑罚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通通、原审被告人张文毅、贺向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杨通通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海建

审判员  张瑞田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迎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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