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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与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租赁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再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红旗,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再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红旗,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何友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余俊,该校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与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洛民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此案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2013年10月14日像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作出(2014)洛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2013年10月24日缴纳了诉讼费和上诉材料,上诉交付的时间在法定的上诉期15天之内。请求撤销(2014)洛民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二审程序实体审理。

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10月9日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通过邮政快递收到一审法院送到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向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出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缴纳了上诉费。

本院再审认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是在上诉期内交纳预交的上诉费,符合《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应按上诉对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洛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

恢复本院二审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利平

审判员 :冀新强

审判员 :郝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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