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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2014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被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信用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2014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被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梁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洛阳涧西支行上海市场营业部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交易,但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并改变联系方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法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某共欠本金17987元,利息3296.25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偿还了本息、滞纳金共26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还款凭证及证明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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