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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睿与王婉、郭岚周、赵秀存、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涧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张景睿,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张海滨,男,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张景睿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恒、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岚周,男,住黄骅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涧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张景睿,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张海滨,男,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张景睿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恒、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岚周,男,住黄骅市。

被告王婉(被告郭岚周之妻),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秀存(被告郭岚周之母),现住址:涧西区。

被告郭岚周、王婉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景明、黄美霞,洛阳市涧西重庆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景睿诉被告王婉、郭岚周、赵秀存、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广物业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村居委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阅川的委托代理人宋恒、肖春,被告兴广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淑红,被告南村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婉、郭岚周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景明、黄美霞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赵秀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景睿诉称,2013年6月26日20时左右,被告郭岚周、王婉、赵秀存在涧西区香港城小区内经营充气蹦床等儿童游乐设施,因充气蹦床固定不稳被凤吹翻,导致正在蹦床上玩耍的原告张景睿摔伤。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干骨折;2、头面部多发挫裂伤。原告张景睿住院期间,被告郭岚周、王婉、赵秀存、兴广物业公司、南村居委会互相推脱责任,对原告张景睿不管不顾。被告郭岚周、王婉、赵秀存作为充气蹦床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经营游乐设施,且未能确保游乐设施安全稳固的供原告张景睿玩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被告兴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既未审查小区内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是否具备行政审批的经营资质,又未监督游乐设施的运行是否有安全保障,更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游乐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兴广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南村居委会作为小区租赁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者,未审查游乐设施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更未尽到对游乐设施安全经营的管理责任。故上述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均应对原告张景睿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张景睿年纪幼小,在突遭此次事故后,经历了人生第一次痛苦的手术,身心健康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原告张景睿的家属也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为维护原告张景睿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五被告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费用暂计11695元(待进行伤残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景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五被告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费用暂计6219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秀存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兴广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导致原告受伤的过错是由于蹦床的经营者赵秀存将蹦床固定不稳,及自然天气原因,突刮大风所致。原告对该二点原因在诉状中已经认可,被告兴广物业公司对该二点原因没有过错。2、被告兴广物业公司对蹦床的经营者不负有监管义务。经营者是在香港城小区的广场上经营游乐设施,该区域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被告兴广物业公司与蹦床的实际经营者又没有进行约定,没有形成管理关系,不负有对其监管的约定义务。同时,也没有对其监管的法定义务。3、原告受伤时年仅两岁,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义务,将原告独自一人放在游乐设施上,疏于监管,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被告兴广物业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南村居委会辩称,被告南村居委会与本案被告王婉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将香港城的一间房屋租赁给王婉经营美发。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南村居委会没有义务也没有资格对所谓的游戏设施进行审查。原告受伤既非在被告南村居委会出租的房屋内受伤,王婉的美发经营与蹦床的实际经营者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南村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南村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20时左右,原告张景睿在涧西区香港城小区内的充气蹦床上玩耍,因突起大风,加之充气蹦床固定不稳,导致正在蹦床上玩耍的原告张景睿摔伤。原告张景睿被送往洛阳东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10元,当天原告张景睿被转至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1、左侧股骨干骨折;2、头面部多发挫裂伤,原告张景睿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985.34元。被告赵秀存向原告张景睿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委托,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景睿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景睿左大腿损伤为十级伤残,原告张景睿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睿在充气蹦床上玩耍,因充气蹦床固定不稳而摔伤,该充气蹦床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赵秀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原告所提交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被告赵秀存系该充气蹦床的实际经营者。本案中,原告张景睿主张被告王婉、郭岚周、赵秀存为充气蹦床的共同经营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兴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该小区内的场地进行管理的义务,其对小区内的游乐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张景睿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兴广物业公司承担30%的补偿赔偿责任。原告张景睿要求被告南村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景睿主张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张景睿主张的住宿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张景睿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5195.34元(已扣除被告赵秀存垫付的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476.58元(25379元(2012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365天×50天(住院20天加出院后30天)=3476.58元】,残疾赔偿金4479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60467.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秀存赔偿原告张景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0467.92元;上述赔偿款,被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若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景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22元,由被告赵秀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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