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556号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三组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书学,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广魁,洛阳市涧西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先锋,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三组团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诉被告任先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刘朋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委会主任高书学及委托代理人孙广魁、被告任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业委会诉称,被告在我辖区内有住房一套,依据2010年8月7日业主大会通过的《公告》和《华侨新村三区关于物业费管理费的管理制度》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欠2013年下半年物业费及滞纳金233.72元,欠2014年上半年物业费及滞纳金184元,共计417.72元。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支付2014年上半年物业费和滞纳金417.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及2014年上半年物业费和滞纳金492.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先锋辩称,1、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8号楼3单元1到6楼门栋、楼梯间、照明灯一直不亮,我在大门口黑板上写了三遍维修通知,口头又通知修灯人三遍,一直没有人维修,我去问高书学,他说路灯不属于他管,楼道照明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14年1月8日晚上7点左右因下楼无照明设施造成我脚部扭伤花费200多元医疗费,根据河南省物业条例34条第2项规定,原告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对业主的职责。2、小区内状况混乱,上班时间门卫睡觉,外来人员进出没有询问和登记,小区墙壁内到处粘贴小状告,楼道卫生极差,长时间没有人清扫,楼门栋口不知道谁家放的坐便器,放置两年多无人清理,业主委员会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和职责。3、冬季小区供暖不达标,低温运行,晚上12点后暖气是温的,在供暖期间,维修设备停止供暖,供暖结束后也不退停暖气期间的费用。且每个供暖期间不提供详细的明细,根据《洛阳市城市集中供暖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没有履行其职责。根据滞纳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滞纳金只有公共单位才有权收取,且应当是在一方没有责任,一方存在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权收取滞纳金,其他单位无权收取,业主委员会无权收取滞纳金。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要求业主委员会尽快把楼道内的灯维修好,清扫社区卫生,赔偿我医疗费291.9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先锋系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三组团8栋3门601室的业主,原告业委会系负责原告任先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另外,根据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及水电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办事处华侨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涉案小区并未聘请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委员会物业自治管理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业委会提交了形成于2012年2月24日的《华侨新村三区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管理制度》,该制度中明确的收费标准为月0.35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业委会作为实际负责被告任先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已经与被告任先锋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业委会依照业主大会认可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于法有据,故对于原告业委会要求被告任先锋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原告业委会提交的物业费计算方式以及收费制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院确定被告任先锋拖欠的物业费数额为234.2元。对于原告业委会称其计算的数额中包括每月3元的垃圾处理费的诉讼意见,因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内容,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相关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业委会要求被告任先锋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首先,支付滞纳金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并未在有关民事活动法律中加以规定,将其用于地位平等的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工作,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任先锋提出的供暖及人身伤害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相关问题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先锋向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三组团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34.2元。(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 上述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三组团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先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