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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占军与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冯中雷,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冯中雷,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占军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小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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