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冯中雷,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占军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小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