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10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孙剑敏,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见兰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