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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见兰与孙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10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孙剑敏,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剑敏民间借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10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孙剑敏,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见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见兰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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