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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171-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171-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写出撤回执行申请,证明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自行征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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