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171-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写出撤回执行申请,证明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自行征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