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2-171号 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明已按照(2011)汝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义务,申请人李顺奇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