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83号 申请执行人毛安平,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毛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旭东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