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5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振国(又名朱镇国),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申请执行朱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汝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