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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伟申请执行朱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5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振国(又名朱镇国),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申请执行朱振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5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振国(又名朱镇国),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申请执行朱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汝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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