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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见与杨红旗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2-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见,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红旗,又名杨红祥,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文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旗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2-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见,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红旗,又名杨红祥,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文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旗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的(2002)汝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汝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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