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508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朝,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化权,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云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汝民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汝民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延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