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可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