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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可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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