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2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立,男,194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朝贤,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朝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明立与被执行人张朝贤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明立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汝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