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陈素芳,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素芳买卖合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陈素芳,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牛振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