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陈素芳,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牛振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