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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林与王永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5-1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男,194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力,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5-1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男,194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力,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刘天林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汝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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