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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英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英,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英,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旭东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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