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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育与王俊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38-2号 申请执行人秦新育,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申请执行人秦新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峰刑事附带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38-2号

申请执行人秦新育,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申请执行人秦新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汝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峰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新育5275元,申请执行人汝兴岐同意被执行人按照(2012)汝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汝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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