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0-192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韩书合,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淡艳利,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广电行政处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广播电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淡艳利广电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汝州市广播电视局作出的汝广电罚字(2009)第1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广播电视局出具结案证明,证明汝广电罚字(2009)第1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广电罚字(2009)第1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