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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与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仲元,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建侠,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仲元,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建侠,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侠自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王新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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