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44号 申请执行人任桃英,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根法,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桃英申请执行郭根法、李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中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郭根法、李小兰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