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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桃英申请执行郭根法、李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44号 申请执行人任桃英,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根法,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44号
申请执行人任桃英,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根法,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桃英申请执行郭根法、李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中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郭根法、李小兰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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