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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顺诉马守志、马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李天顺,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守志,男,成年,汉族。 被告马军旭,男,成年,汉族,系马守志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诉被告马守志、马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李天顺,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守志,男,成年,汉族。
被告马军旭,男,成年,汉族,系马守志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诉被告马守志、马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守志、马军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顺撤回对被告马守志、马军旭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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