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37号 原告李依伦,女,199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素华,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汝东建财招商中心,住所地汝州市。 代表人董志刚,该中心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依伦诉被告汝州市汝东建财招商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汝东建财招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依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依伦负担。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