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李天顺,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守志,男,成年,汉族。 被告马军旭,男,成年,汉族,系马守志长子。 被告马英旭,男,成年,汉族,系马守志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诉被告马守志、马军旭、马英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守志、马军旭、马英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顺撤回对被告马守志、马军旭、马英旭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