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曹广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 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孟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曹广智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曹广智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曹广智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曹广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耿建立 审判员 杜红侠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方方 第2页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