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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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