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