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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生诉谢二豪、冯秋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徐云生,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谢二豪,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秋现,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徐云生,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谢二豪,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秋现,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生诉被告谢二豪、冯秋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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