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徐云生,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谢二豪,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秋现,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生诉被告谢二豪、冯秋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