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81号 原告曹某,又名某,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