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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颜零诉被告张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张颜零,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玉梅,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系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张颜零,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玉梅,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系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张颜零诉被告张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颜零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颜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颜零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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