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张颜零,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玉梅,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系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张颜零诉被告张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颜零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颜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颜零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