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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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