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