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甲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培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