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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甲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培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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