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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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