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张金龙,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爱芳,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会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王爱芳、刘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爱芳、刘会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