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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诉王爱芳、刘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张金龙,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爱芳,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会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王爱芳、刘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张金龙,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爱芳,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会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王爱芳、刘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爱芳、刘会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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