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81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陶红云,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志诚,男,系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根周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