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