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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亚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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