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霞,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俊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付某某,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付占峰,曾用名付占红,男,成年,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200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苏亚武,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