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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霞,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俊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霞,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俊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付某某,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付占峰,曾用名付占红,男,成年,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200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苏亚武,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付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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