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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恒,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恒,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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