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恒,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