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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3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3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方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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